(三)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,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部门确认。其中,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★,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;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★,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部门确认。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★★★。 各级价格★★、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★★,加强协作,建立工作联系机制,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、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★★,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。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★★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★★★,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,减轻学生经济负担,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★★,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: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,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。 (二)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、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,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,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,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,减轻学生经济负担,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。 (二)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★★,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★。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%。 (三)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《教育部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二〔2012〕1号)、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》(新出政发〔2011〕12号)要求★★★,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★★★。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★★★,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,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★;加强对出版★、发行★★、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★,规范出版发行秩序;加强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印装质量检查★★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;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;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。 各省、自治区★★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★★★、物价局,新闻出版局,教育厅,中央各部门(单位)有关出版单位★: (四)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,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。 _____年秋季(或春季)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.doc (一)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《价格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,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。在每学期开学前,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★★,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★,包括开本★、印张数★★★、印张单价★、零售价格等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,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,不得违反政策规定,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。 (一)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,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,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★★★、封面基准价格要求★,制定零售价格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 880毫米×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、封面价格,在787毫米×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%★★★。 (二)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、出版、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★★★,严禁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、出版、发行等环节★★,以拿取折扣、索要赞助等方式★,违规收取费用。 (一)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(以下简称教辅材料)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、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、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★★。 (三)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★,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。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,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,限定发行费用标准;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★,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。
(三)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,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部门确认。其中,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★,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;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★,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部门确认。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★★★。
各级价格★★、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★★,加强协作,建立工作联系机制,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、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★★,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。
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★★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★★★,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,减轻学生经济负担,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★★,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:
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,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。
(二)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、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,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,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,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,减轻学生经济负担,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(二)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★★,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★。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%。
(三)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《教育部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二〔2012〕1号)、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》(新出政发〔2011〕12号)要求★★★,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★★★。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★★★,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,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★;加强对出版★、发行★★、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★,规范出版发行秩序;加强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印装质量检查★★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;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;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。
各省、自治区★★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★★★、物价局,新闻出版局,教育厅,中央各部门(单位)有关出版单位★:
(四)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,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。
_____年秋季(或春季)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.doc
(一)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《价格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,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。在每学期开学前,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★★,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★,包括开本★、印张数★★★、印张单价★、零售价格等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,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,不得违反政策规定,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。
(一)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,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,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★★★、封面基准价格要求★,制定零售价格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
880毫米×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、封面价格,在787毫米×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%★★★。
(二)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、出版、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★★★,严禁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、出版、发行等环节★★,以拿取折扣、索要赞助等方式★,违规收取费用。
(一)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(以下简称教辅材料)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、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、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★★。
(三)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★,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。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,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,限定发行费用标准;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★,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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